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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运输烟花爆竹定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福州长乐法院当年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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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6 09: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无证运输烟花爆竹定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福州长乐法院当年坚决说不

来源:东南网 | 作者:林旻煜 | 时间:2018-08-23




东南网8月23日讯(本网记者 林旻煜 通讯员 李克清)前不久,一纸《最高人民法院征集改革开放四十年展览素材通知》勾起了福州长乐法院办案人员尘封十余年的记忆,当年有两名货车司机因未【系统屏蔽词】运输鞭炮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提起公诉,长乐法院通过认真调查研究,最终以检察院撤诉结案。

2006年的初夏时节,长乐法院收到了长乐检察院送达的起诉书。“两位普通货车司机林某、谢某因未办理爆炸品运输许可证,运输鞭炮到长乐猴屿乡而被查获,并被长乐检察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提起公诉,这是可判十年以上的重罪,当时就感觉可能有所不妥。”时任长乐法院刑庭庭长、现任长乐法院副院长陈晞回忆道。

据介绍,公诉方如此严厉地要求惩处两名货车司机,其实事出有因。就在该案发生前不久,河北石家庄曾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爆炸刑事案件,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主犯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2003年7月31日,闽侯县荆溪县烟花厂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36人受伤。同年8月26日,闽侯县上街镇又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件,造成21人死亡,31人受伤。此类案件发生后,全国与我省各地在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同时,也加大了对涉爆犯罪的打击力度,诸多涉及运输、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都被“升格”作为犯罪处理。

而在此案中,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的两名司机林某、谢某车中分别载有“1000响”爆竹330捆、“800响”爆竹56捆 和“1000响”808捆,而从送检样品中抽样测定每粒爆竹含烟火药量0.04克,因此公诉方认定林殿选运输火药数量达14992克,谢仙端运输火药数量达32320克。(计算方法为每粒爆竹含火药量乘以运输的爆竹总量)

“这种认定,是否合法合理,这是我们思考的大问题,因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关乎两个被告人的利益,还影响着后续诸多类似案件处理,并可能影响到社会及家庭的稳定,务必审慎审理。”陈晞说,当时仅长乐检察院向长乐法院提起公诉的同类涉爆案件还有2件,审查起诉中还有4件,长乐公安局在侦办中的有20余件.

据悉,当时案件起诉后,长乐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精干力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经过合议庭评议、审委会研究,对该案定罪量刑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烟花爆竹属于爆炸物,非法运输如此大量的烟花爆竹,从破坏力及杀伤力来看,危害性很大,应该以非法运输爆炸罪定罪,并按2001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系统屏蔽词】、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判处该两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烟花爆竹是一般的娱乐物品,《解释》中规定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刀爆锁等7类爆炸物并没有将爆竹归入其中,因此不应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且以从扣押的爆竹中折算黑火药量,并依此套用作为追究被告人刑责的量刑标准于法无据,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为慎重起见,长乐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逐级上报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经省高院、福州中院及长乐法院的刑事法官组成的案件研报会多次探讨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即本案运输的对象就是烟花爆竹,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不能作为运输爆炸物犯罪处理,另可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建议其对该案撤诉。该案最终以检察院撤诉结案。本案撤诉后,长乐检察院已经起诉到长乐法院的另两件同类型案件也主动撤诉,公安机关对其他类似情节案件也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不再“升格”为刑事犯罪处理。

资深律师、法律界观察人士黄鸿东认为,“该案受到的舆情压力是很大的,如何认定,如何判,具有示范意义。长乐法院认真调查基本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与运用司法解释,积极向上级法院沟通汇报,通过正确、合法的刑事诉讼程序,全力及时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本案的处理结果,在福建省甚至全国范围内推动形成了判例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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