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5月1日起 福州全面推行城区生活垃圾分类! 《办法》明确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和完善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 绩效管理考评指标 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 或依法成为失信主体 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最高可罚10万!
市民最担心的可能是 即使分类好了 是不是一辆垃圾车全部倒进去? 福州垃圾分类具体工作以“分得清、收得齐、运得走、处理好”为工作导向,并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无缝衔接体系。 ●厨余(湿)垃圾由专门的厨余垃圾转运车辆进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至红庙岭餐厨(湿)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措施出来了 还要有法可依! 此次《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都有哪些亮点一起来看看
《办法》规定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住宅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单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市场、商场、宾馆、餐饮服务、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机场、码头、车站、公园以及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运营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建筑设施,维护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 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并对外公示 福州实行 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 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失信主体记录
法律责任方面 《办法》明确—— ●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集、运输企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类 人人有责 福州已下定决心 动真格了! 转载自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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