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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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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11:4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长乐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榕政综200714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口在市区吴航、航城街道居委会的城镇居民。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
  第五条 市建设局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会同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资格审查;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区的城镇居民且落户时间至本规定公布之日满3年;
  (二)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户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四)其他条件
  1、申请人未婚或离异的,必须年满40周岁;
  2、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3、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于无住房户。
  4、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5、申请人结婚至本规定颁布之日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6、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从本规定颁布之日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7、同等条件下,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城区户籍的;
  (二)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至本规定颁布之日不足2年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至本规定颁布之日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五)在省政府2005年3月24日闽政文2005115号批准的我市市区20.52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已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的购房户或已审批过土地的个人建房户。
  第十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标准配售;四人户含以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外)配售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配售75平方米以下户型,二人户配售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单人户配售45平方米以下户型。具体可根据家庭结构和房源供应等情况确定配售方案。
  第十一条 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出售,超过核准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当年市区限价商品房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出售。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和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的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购手续:
  (一)申请人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办理以下申请审批相关手续: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负责初步审查与确认申请人的条件、资格以及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下属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与认定,并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市建设局出具现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随带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申请人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凭证或建设局出具的房产证明)、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一并报送市建设局(证明均必须由出具证明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方生效)。由市建设局统一在吴航乡情报、长乐有线电视台、政务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局负责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建设局申请复议。
  (三)市建设局会同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等部门,按照本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以及长乐吴航乡情报、长乐有线电视台、政务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购房资格。
  (四)市建设局根据审查批准情况通知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摇号确定销售对象,摇号时请公证人员、申购人代表和有关部门人员到场监督。摇号分两次进行,先摇取购房资格号;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按上述方式凭购房资格号摇取选房顺序号。销售对象确定后,20天内按起价预交30%购房款,50天内按起价再交40%预交到70%,交房前5天应交清全部房款。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房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预交购房款收据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申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六)申请人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应提交经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住房。
  第十五条 购房人应当按时、按规定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并经市建设局签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并在购房合同中予以规定。
  第十七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入住时应向市建设局申请入住签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或者出租、出借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建设局收回已售的住房;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增加补充条款。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取消其购房资格;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若房屋已装修,装修费用不予退还)。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长乐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吴航乡情)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0 11: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长乐市限价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
为解决不具备现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购买商品住房又存在困难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达到平抑房价、分类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的目的,我市决定推出限价商品房,先在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范围内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向全市推开。为加强销售管理,保证本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福州市等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限价住房供应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长乐市区工作生活且落户吴航、航城街道居委会的时间至本规定颁布之日已满三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教育、卫生系统)的正式干部职工;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住房销售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三)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乐管理部缴交住房公积金(包括省属行政、事业单位);
  (四)未享受集资建房、住房货币补贴,未分配财政公有房,未享受房改政策;
  (五)在我市市区20.52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六)其他条件:
  1、申请人未婚或离异的,必须年满40周岁;
  2、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3、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于无房户。
  4、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同一户口本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设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5、申请人至本规定颁布之日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本规定颁布之日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
  6、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至本规定颁布之日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在申购限价住房的同时,需附具结函,对所提供的收入,住房等情况作出书面承诺说明。
  第二条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引进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且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乐管理部缴交住房公积金,其本人、配偶和子女在本市无住房,可以申请购买限价住房。引进人才不受户籍和收入条件限制。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限价住房。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城区户籍的;
  (二)在本规定颁布之日前5年内已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至本规定颁布之日不足2年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至本规定颁布之日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
  (五)在省政府2005年3月24日闽政文2005115号批准的我市市区20.52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已享受过集资建房、财政公有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房贷币补贴、房改政策等政府优惠政策的购房户或过去已审批过土地的个人建房户。
  第四条 限价住房建筑面积限定在90平方米以下,单人户限购45平方米以下户型,双人户限购60平方米以下户型,三人户以上(含三人户)限购90平方米以下户型。超出以上限购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价,市场评估价在开始办理申购手续前公示。
  第五条 购买限价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公示和抽签选房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1、公布房源
  通过吴航乡情报、长乐有线电视台、政务网等媒体公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公开销售的限价住房房源。
  2、申请提交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
  (2)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3)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婚证明);
  (4)置业情况证明(由市建设局或市相关部门查档核实后开具);
  (5)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其提交的购房申请和提供的证明资料真实无误,并同意配合有关部门查核相关情况。
  3、申请公示
  由申请人所在社区、街道、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后,由市建设局统一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吴航乡情报、长乐有线电视台、政务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局负责通知其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建设局申请复议。
  4、 审核公示
  市建设局会同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部门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报市政府批准。并将批准后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吴航乡情报、长乐有线电视台、政务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 公开抽签选房。摇号分两次进行,先摇取购房资格号,再按购房资格号摇取选房顺序号,按选房顺序号选房。摇取购房资格号确定购房资格后,20天内按起价预交30%购房款,50天内按起价再交40%预交到70%,交房前5天应交清全部房款。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房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选房结果在吴航乡情报、长乐有线电视台、政务网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均为7天。

6、签订购房合同
  第六条 限价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或转让。
  5年期满后出租或转让的,应当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限价住房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应当按照出租和转让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与限价住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50%计算。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市建设局提供。
  上述限制性内容应当在限价住房权属证中注记。
  第七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住房。
  第八条 购房人应当按时、按规定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申请人原承租公房的,须在其购买的限价商品房交房后一年内退出承租的公房。
  第十条 购房人提供虚假资料或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协助骗购限价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限价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成新退回房价款 若房屋已装修,装修费用不予退还;
  二按照申请购买时的承诺约定追究法律责任购房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将购房人相关信息移送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机构载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
  四永久取消其购买限价住房资格。
  五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购房人购房后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限价住房出租或出借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限价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成新退回房价款 若房屋已装修,装修费用不予退还;
  二依照申请购买时的承诺约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将购房人相关信息移送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机构载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
  四永久取消其购买限价住房资格。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住房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乐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为3.1万元(含3.1万元)以下;限价住房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为6.5万元(含6.5万元)以下。
  2、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住房均为电梯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原则在住宅6层以下(含6层),从住宅第一层起,起价为每平方米2300元,每往上一层每平方米加价为50元;申请限价住房供应原则在住宅7层以上(含7层),从住宅第一层起,起价为每平方米2900元,每往上一层每平方米加价为70元。
  以上价格不含东西山墙调整系数,不含各户应交纳的维修基金等,具体各套价格在选房前公布。
  3、我市市区20.52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北起航城洋屿村,西至闽江、三汊港,南至首占塘屿村、岱边村,东至吴航岭沙自然村。
发表于 2008-10-30 11: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有多少人够条件?
发表于 2008-10-30 11: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能买得到的人恰恰是那些不够这些条件的
发表于 2008-10-30 16: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天啦,两类都有一条限住我; 怎么活,等了好久。
经济房:家庭收入低于3.1万。(我家庭收入5W下);
限价房:在城区工作生活三年。(我城关人,两夫妻分配乡下工作十多年。)
其他条件全达到。
发表于 2008-10-30 16: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在哪里申请啊^^^^
发表于 2008-10-30 16: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
还得是引进人才?
发表于 2008-10-30 17: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年龄,婚姻还是有限制的
发表于 2008-10-30 20: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我怎么办?

发表于 2008-10-30 22: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条件越苛刻剩下的房子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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