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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长乐:好心让同事搭便车 发生车祸竟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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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13: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好心让同事搭便车 发生车祸竟要赔钱

2016-10-11 10:44:41   来源:

法院:此行为属好意同乘,但对人身损害需担责

□本网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旭辉
搭顺风车有时能为人们的出行带来很多便捷,但对于长乐男子邹某来说“顺风车”却是一段憋屈的经历。他出于好心让同事搭便车,不料途中酿车祸,导致同事受重伤,自己赔了65万多元。
近日,一起“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长乐市法院审结,“好意同乘”未能成为免赔的理由。


身边事儿
同事搭顺风车
酿车祸受重伤

男子邹某与李某都在长乐一家公司上班,巧的是,俩人都居住在福州市区。因为是同事,李某经常免费搭乘邹某的车往返。
2014年3月25日,李某搭乘邹某的小车准备回福州市区。不料车子在行驶至长乐市区一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长乐环卫处所有的扫地货车发生严重相撞,造成搭乘人员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长乐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受伤后共住院治疗280多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双眼盲目三级,构成四级伤残,左眼视野缺损为八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最终,两个关系甚好的同事对簿公堂。

审理与说法
“好意同乘”也需尽安全驾驶义务

让人搭乘顺风车不幸发生车祸时,同乘人员受伤,司机到底该不该负责呢?
“李某搭乘邹某车辆,邹某并未收取任何费用,这是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办案法官审理称,“好意同乘”是指司机免费同意他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
办案法官认为,好意同乘虽然是免费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驾驶人员邹某的法定义务。这个法定义务就是驾驶人员不得损害同乘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虽然李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邹某同意李某搭乘其车辆,且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故为鼓励助人为乐行为,不应苛求邹某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机动车肇事一方应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李某可自担部分风险。基于以上考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力促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最终,该案经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自行承担损失89000多元,邹某承担李某损失65万多元,环卫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李某损失38万多元,环卫处承担李某损失5万元。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同意他人搭乘了,就有义务将搭乘人安全送达目的地,一旦出了事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发表于 2016-10-11 19: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合理不合法
合法不合理
发表于 2016-10-11 20: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在这天朝都没人敢做好事了。
发表于 2016-10-11 21: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怎么会赔这么多,也醉了
发表于 2016-10-11 21: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李某不是人
发表于 2016-10-11 21: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中国好人不能做啊,无语
发表于 2016-10-11 22: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还敢带同事吗?
发表于 2016-10-12 00: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湖州来自: 中国浙江湖州
  我艹、长见识了经常顺路带些不认识的人,想起都怕。
发表于 2016-10-12 00: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做还是绝情好啊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2 07: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来自: 中国福建福州
曾经有个好人就说过“在中国,越来越没有人情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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